易铁:传销之难源于各种传销犯罪的分类混淆
http://www.dsblog.net 2012-03-30 10:16:29
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《组织领导传销罪》、《禁止传销条例》,传销行为具有多面性、多样性。从资金积累的角度上来说多层次只是一种形式,这种形式可以进行各种赤裸裸敛财的诈骗,可以进行直传两条例约束内的合法直销行为,也可以玩擦边球利用互联网跨境遥控操作。也就是说与各种诈骗手法组合就是异地传销或网络诈骗,与市场行为组合就可能是扰乱市场的传销,也可能是直销业违规的短期行为。
目前传销现状,异地传销未能根除,网络传销开始泛滥,直销业尚有不规范者;泛滥的网络传销中又包含有各种诈骗行为和合法资质的非法操作,而统一用一个宽泛标准来定义诈骗行为和市场行为,不作区分,造成大众对传销犯罪认知的混乱,也会干扰直销业的有序良性发展。
一类,最恶性的异地传销。该类传销以异地居住,谎言邀约、五级三阶制为特征,或冒用直销公司名义,或打着西部大开发、连锁销售、资本运作为幌子,进行空手道诈骗行为,要产品没产品,要公司没公司,所有课程中均赤裸裸的宣传标榜各种欺骗性素材,肆无忌惮的欺骗。异地传销多以380万甚至1040万的诱惑,多数长时间参与者都是明知故犯,百万千万的诱惑和两三年牢狱的惩处力度,导致赔钱者、投机者会放手一赌,现有法律很难有效震慑。
由于该类传销是传统形态的传销,大多情况下均以传销定性而取证,因参与者在洗脑后否认自己参与传销、拒绝交代上下线关系,以及其特有的层层保密欺骗,造成极大取证难度;一些重灾区基层执法为了有效打击传销团伙的嚣张气焰,使用非法拘禁罪、教唆罪等,都是因取证难度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;如果地方政府不耗费人力物力长期坚持,短期内就会迅速恢复生机,形成屡打不绝的现象,执行难和低判罚力度是治理该类传销最大的瓶颈。
在异地传销的调查中,偶有遇到以诈骗、经济纠纷处理的成功案例。
二类,诈骗性质的非法集资类传销,以私募基金PE、虚构国外基金、国外网站等各种名目进行诈骗,初始看起来有公司、有网站,其实都是诈骗行径,由于境外背景导致证实有难度,同时被执法机关发现后马上变更网站地址,变更发展下线地点打游击战,查证难度高。该类传销组织是网络传销泛滥化过程中的主体部分,流行与各个论坛和QQ群的SMI、优耐克、白宫资本、黑石基金、红杉私募等等为代表,案例少但花样最多,随时换个名字换个网页就可以重新开始诈骗。目前案例大多基于关闭网站、屏蔽境外服务器、和积极的媒体预防宣传等操作。因短期性质诈骗手法低级,一定时间后会自行崩盘解体,同时因上下线之间互不相识,传销罪取证难度大,执法成本高,成功破获的案例所占比例非常少。
2011年7月至12月,六部门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。据不完全统计,专项行动开展以来,全国20余个省区市的工商、公安机关共查处网络传销案件100余件,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,罚没金额1.6亿元,逮捕和刑拘网络传销头目300余人。以上数据与媒体调查的上千万参与者的网络传销,小巫见大巫,以极少数案例震慑各种名目不停变异的网络传销,会产生什么效果显而易见,明知故犯的投机者如过江之鲫。
三类,具备境外合法身份,在境外操作,国内拉人的传销,以亮碧思、科士威、MDG-ABM-麦酷-美亚国际、立新世纪、月朗国际等为代表。在境外交钱或者汇钱至境外账户,国内发展下线。目前执法层面只能处理其在境内的行为,操作难度大,往往被执法机关查证之后,该类公司将责任丢给境内经销商团队,金蚕脱壳,导致屡打不绝的被动局面。一般执法操作只能局限于某一个区域的某一个分支团伙,以传销罪名执行居多,偶有非法集资罪名或诈骗罪名。
该类型往往都是能够长期存在的组织,其中以亮碧思为代表,活跃了数年时间,每年依旧祸害广东人无数。从法人主体上来说,主要涉嫌偷税漏税,非法运营,涉及现有法律的真空地带,如果以偷税漏税非法运营等罪名难以针对个人行为执法,又形成执法瓶颈。若让境外直销企业在国内设置过渡性分公司,令其处于直销管理条例的监管视线之内,则需要更新现有的直销报备手续。(需要注意的是,即便对经济发达国家来说,治理混乱的多层次营销也是一个头痛的问题,不能指望球踢到国外就能有个好的答案,更关键的是国情不同衡量标准不同。)
而境内传销分子看准这一点,效仿境外传销操作,用出口转内销的手段规避国内法律,其中以香港注册背景的世界通、蝴蝶夫人最为典型。
四类,具备国内合法身份,不具备直销资质未经备案,进行会议营销、人际网络营销的行为。
以天津天凯、易迅传媒、太平洋直购为代表。在处理上比较多样化,多有非法集资定义,也有较多采用传销罪定义,一般由基层执法根据具体情况选择。从整个预防传销的大局来看,该类型对大众造成的困惑最多,因其操作中诈骗成分少识别难度高,表面上看起来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市场行为,还能不定期的自我调整,很难从学术层面及时定性。往往媒体声讨一年还能活蹦乱跳,继续会议营销对抗媒体预防传销宣传,这种奇怪的现象已经不能用取证难办案难来解释。
对该类型行为,初期详细的备案资料、规则制定、资金监管、人员监管,看起来可以起到预防作用,但是以此作为前提,却往往会被别有用心者用来诱惑参与者,同时和现有过渡性法规也有冲突,会进一步导致执法部门公信力降低;这就需要在执行程序中,具有更细化的中间衔接环节,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,在监管和公信力两者之间寻求平衡,而不是简单讲原则、粗暴的执行、无谓的踢皮球拖延时间。如此局面继续下去,类似太平洋的这种尴尬还会发生,公众也会继续放大“放水养鱼”的怨气,所以进退两难的源头在于法律操作的过多弹性空间,和面向对象的不确定性(传销会随时间进一步变异)。一个案例足以令大众质疑法律的公平性,何况如今泛滥的网络传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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